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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房屋租赁新规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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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6 08:56: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明确人均承租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严格控制“群租”人数。该《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并非“一刀切”禁止合租

近年来,房屋租赁市场颇受欢迎的“群租”,既给房客带来安全隐患,也让管理难度加大。考虑到“群租一族”多为弱势群体,《办法》并未“一刀切”禁止合租,而是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同时规定,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等出租供人员居住。若出租人违反此规定,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为何合肥最低人均承租面积定为10平方米?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家庭,经适房供应对象的界定标准则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16平方米的家庭。征求意见时选择上述标准的中间值13平方米,但社会公众认为标准较高。此次《办法》将其降低为10平方米。

 物业有租房报告义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办法》规定,为加强对“合租”、“群租”人员管理,今后,除承租人外,所有同住人员的信息也必须备案登记。同时,出租房屋若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也会受惩,特别是对于逾期不改正的,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中介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义务也得到明确。对于受委托代理房屋租赁的中介公司,应当代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物业服务企业一旦发现存在房屋租赁事实且没有登记备案的,则必须督促出租人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并在5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否则最重或受到1000元以下罚款。

租房行为纳入社区管理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城乡接合部、农村房屋的出租十分活跃,也是管理的难点和重点。”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相比1998年实施的《办法》,新《办法》将适用范围扩大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的租赁管理,确保不留死角。在参与管理部门方面,此次也将原来的6个扩展到11个,并扩大房屋租赁监管范围,实现“以房管人”达到综合整治的目的。

为解决房屋租赁“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此次《办法》还将原来以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模式,改为属地管理制度。该负责人表示,今后,县(市)区政府将把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协调和处理辖区内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并受委托承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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