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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心远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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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案庭审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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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23:05:06 |只看该作者
公诉人:后来你为此还做了些什么?

被告人:我记不清了,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在王立军叛逃领馆后,你是什么时间知道这个消息的?

被告人:王立军是2月6日跑的,我是2月6日深夜12点,还是1点,还是2点,我记不清了,是2月6号和2月7号的交接点。

公诉人:听到这个消息前,王立军是什么时间被免职的?

被告人:2月2号,这有记录。

公诉人:你把免职王立军的过程,说一下?

被告人:在1月29日,我打过王立军一个耳光后,大约也就10分钟就散会了,王立军约我说想和我谈一谈,我那时候消气了,就同意了,就和他在院子里谈,王立军说书记,你不要生气,这个事情也就是给你说一下。

他说你也别上火,死的尼尔也不是什么好东西,这个事到底怎么回事,现在也两说着,而且,这个案子公安局也已经结案了,这个事我再和瓜妈(薄谷开来)谈一谈,我当时也没有再说什么,这个事就过去了。我记得回家以后,因为我跟谷开来讲,王立军对你是有些看法的,谷开来也没让,就开始跟我说王立军的不好,我脑子里比较乱,记不很清楚了。在这个情况下,我联想到王立军过去给我反映过他从警20多年,时间也长了,又打黑除恶,工作压力较大,得罪人也多,我感觉到,他和谷开来在这个事情上也闹得乱糟槽的,而且,他本人也提出因为身体和精力都不行了,我印象里他说还被人打过毒针什么东西的,谷开来也曾给我有声有色地讲过他被人打毒针、被害的事情,我当时想,一个闹得沸沸扬扬,不好,我就确实产生过要调整工作的念头,调整王立军的任职是我首先想起来的。

公诉人:什么时候召开的市委常委会?

被告人:这个很快,王立军较早已经给我谈过愿意交换一下岗位,减轻一些压力,我索性就调了,这是我的性格使然,遇到这种事,我是说办就办,我形成了这个想法以后就开始征求意见。

公诉人:你说的调整王立军的职务是怎么调整?

被告人:先后顺序记不太清了,我给徐某某商量过,徐某某给我反映过王立军在工作上有些问题。都跟徐某某谈过,我也跟陈某某谈过,我听到过王立军是有一些反映的,王立军从警的时间较长,他自己感觉压力比较大,身体吃不消,陈某某也表示他觉得干部交流是党的政策,交流一下也好。

公诉人:你怎么给陈某某说的?

被告人:王立军当时已经是副市长,所谓的调整职务,现在大家都普遍认为是我免了他局长的职,其实是在副市长的分工里给他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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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23:05:41 |只看该作者
公诉人:局长他还担任吗?

被告人:不担任,要免去他的公安局长职务的。

公诉人:陈某某有没有提醒你免他公安局长要向公安部提意见的程序?

被告人:提到过,说免去他公安局长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有这么个程序,我说同意按程序办,陈某某说咱有特殊情况,也

可以积极工作。

公诉人:陈某某说的特殊情况是什么意思?

被告人:我跟陈某某讲,现在王立军的事情,他自己提出来身体有病有压力,而且从警这么多年,打黑除恶也有压力。

审判长:现在休庭十五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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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23:06:22 |只看该作者
【8月24日庭审现场之八】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带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本庭建议公诉人在发问时,包括被告人在发问时,要简明扼要,紧紧围绕焦点。

公诉人:可以。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继续发问。

公诉人:免去王立军职务的常委会什么时候召开的?

被告人: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在召开常委会之前,公安部有无回复?

被告人:记不清了,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常委会通过以后,什么时候宣布的免去王立军的职务?

被告人: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2月6日晚上凌晨听到王立军叛逃的消息,都是谁到你家里汇报的这个事?

被告人:我记不太清,记得有市委常委秘书长翁某某,可能有安全局长王某,还有市委办公厅主任吴某某。

公诉人:当时薄谷开来参加这个会议了吗?

被告人:这个不是一个会议,当时他们听到王立军叛逃的消息,急急忙忙来找我,当时是深更半夜,当时我和薄谷开来在二楼,听说有什么事,急急忙忙下楼去听听情况。自然谷开来跟我一起下来。起诉书把它定义为会议是不准确的。

公诉人:当时他们汇报的主要情况是什么?是谁主要汇报的?

被告人:记不清了,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当时薄谷开来提什么建议了吗?

被告人:当时大家说到王立军跑,应该怎么办,大家七嘴八舌商量如何稳定局面,谁说了什么,我记得不是很清楚,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根据案卷材料显示,薄谷开来提出由医院出具王立军有精神疾病的证明,这件事你记得么?

被告人:谷开来提到过王立军精神有问题,医疗证明的事情,开来可能提出了这个事,我不排除,因为我记不清了。

被告人:院长和神经科的主任就拿出了一份东西,而且他们拿到的东西并不是虚假。

公诉人:诊断证明什么时间拿到的?

被告人:那我就不记得了。

公诉人:在诊断证明出具以后,到了2月8日上午重庆官方微博发布了王立军休假式治疗的消息,当时翁某某请示过你吗?

被告人:休假式治疗概念我没有,也不是我发明的,翁某某请示我的情节我完全没有印象。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被告人,从11·15案件案发到1月28日,就是王立军在1月28日晚上给你提到谷开来涉嫌杀害尼尔这个事,这中间有人跟你提过谷开来与11·15案件有关的事情?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1月28日当时王立军给你所谓的汇报提到谷开来涉嫌11·15案件时有无要立案侦查的意思?

被告人:没有。严格的讲不是汇报,而是推开我的门告诉我有个杀人的事跟五哥有关,我认为不是正式的汇报,感觉显得很亲近想跟我说两句。

辩护人:两个事情想核实:在1月29日上午你在办公室打了王立军一耳光,根据证人郭维国讲1月29日的晚上五点以前,应该说是傍晚在机场的路上你又把他叫回来问他到底谷开来有没有杀人的事儿?

被告人:郭维国讲经过毒物化验排除他杀的可能,郭维国很明确认为谷开来没有杀人,而且证据都是确凿的。

辩护人:证人张晓军证实,1月29日或1月30日你在三号楼也就是你住的地方,晚上散步的时候,曾经将他叫过去又问他是不是他与谷开来杀人的?张晓军当时予以否认,有没有这个事儿?

被告人:有这个事,张晓军是谷开来最亲密的跟班儿,所以我问了张晓军。

辩护人:具体他们去办诊断证明的过程你了解吗?

被告人:具体的过程不了解。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对该项犯罪事实进行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申请王立军出庭作证。

审判长:根据庭前控辩双方的申请,本庭经过审查,控辩双方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准许并已通知证人王立军,请王立军出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陈述身份情况。

证人:53岁,蒙古族,大学文化,原工作单位是重庆市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

审判长:证人,你与被告是什么关系?

证人:上下级和朋友关系。

审判长:证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你出庭作证应如实陈述,如作伪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证人:听清楚了。而且我不仅是证人,还是薄熙来案件的被害人。

审判长: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请法警将保证书交本庭。

审判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明白?

公诉人:明白。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听明白了?

被告人:明白。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明白?

辩护人:明白。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证人王立军,2012年1月28日的晚上你是怎么向被告人汇报谷开来杀害尼尔的事实?

证人:1月28日晚上17点以后,我去1号楼,确切地说我已经告诉他尼尔是被谷开来杀死的。

我又详细地给他讲怎么去的、怎么投的毒,我说你可以找一下你们家的工作人员张晓军,他在场。后来他问了我一句,真的是律师干的吗?是指她爱人。我说是她干的,她本人也承认,我让他必要的时候回去问问张晓军,我认为晓军不会对他撒谎。

证人:这时候他出来要往外边走,在外边散步大约40来分钟,他就回家了。这是1月28日晚上,就是他从北京返回重庆的晚上。

公诉人:1月29日上午的事情。

证人:1月28日谈完分手后,他说谢谢我,1月29日的上午,是全国春节放假后上班的第一天,9点半市委办公厅电话通知我去他的办公室,我就知道结果当时肯定不会很好,我去了后发现当时郭维国、吴某某也在那里,我去了后,他们就躲起来了,到的小会议室,他出来后,就开始大骂,很不雅,我记得大约3分钟之后,他就绕过他桌子的左侧走到我跟前,他突然打过来一拳,打得我的左耳,不是一巴掌的问题,我身体稍稍动了一下,这时他打完了,他就坐回桌子那边去, 我发现我的嘴角流血,耳朵流东西,我去桌上拿餐巾纸擦血,后来他看我还是很平静地对他说,我说这个事应当面对。他拿起水杯就摔在地上。摔的时候他说,我绝不接受,完了之后,他又想过来实施暴力,后来在场的吴某某扛了一下,这就是1月29日上午所发生的事情。

公诉人:当时都有谁在场?

证人:吴某某、郭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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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23:07:08 |只看该作者
公诉人:郭维国是什么身份?

证人:公安局副局长,他负责侦办11·15案件。吴某某是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也是原薄熙来的秘书。

公诉人:薄熙来为什么当着吴某某、郭维国的面这样说和这样做?

证人:我认为,他这样做,首先表明态度不接受,让我们把这事收回去,就此了结,也是让郭维国看一看,威胁郭维国,当时郭维国摇摆不定,我当时给郭维国说就是她干的。

公诉人:他打了你,摔了杯子后,情绪平稳了你又说了什么?

证人:又骂了一两分钟,这时候已经过了半小时了,我看他平静多了,我说熙来书记要冷静,他说可以,到外边边散步边说。

公诉人:有无办案人因为这个事写辞职信?

证人:有。

公诉人:你怎么给薄熙来说的?

证人:我说这件事情很大,律师已经一个多月去找了很多人,这些人都感觉到这是个事情,纷纷提出辞职,他说好啊,辞职好。

公诉人:问没问你都有谁辞职?

证人:没有。

公诉人:要没要辞职信?

证人:要了,下午5点钟以后要的。

公诉人:当时都有谁写过辞职信?

证人:我见薄熙来之前郭维国写过辞职信,说身体不好。我见了薄熙来后,郭维国又交了第二封,他写过之后,就是王智和王鹏飞、李阳都分别写了辞职信。

公诉人:你是什么时间知道王智、王鹏飞被审查的?

证人:他们从一个月以前就被审查了,经过被叫去封口,这几个人感觉到我追的又紧,所以他们就写辞职信。

公诉人:他们被吴某某审查你知道吗?

证人:知道,他们每次被审查回来都告诉我。

公诉人:二王是因为什么被审查的?

证人:他们是11·15案件的办案人员,29日下午,我紧急召集把郭维国、王鹏飞和李阳叫来,让郭维国写报告,让王鹏飞、李阳整11·15的谷开来杀人的卷,后来那事之后我又问郭维国为什么不整卷,他没有正面回答我,王智、王鹏飞因为办这个案子一个月之前就被他们非法拘禁了,被审查。6号下午,王智被他们叫到薄熙来3号楼的家里,有郭维国、吴某某、关某某,他们都劝王智,说这么大势力你能顶住吗,这是王智给我原话说的,说我不说没有关系,让他说谷开来没有杀人,后来逼王智写了材料,王智写了之后就到市刃府找我,说给我写了东西。

公诉人:你是在什么情况下进入了美国驻成都领事馆?

证人:当时很危险,首先我受到暴力,我身边工作人员和案件的侦办人员失踪了。

审判长:被告人可以发问。

被告人:1月28日你和我谈了几次话?

证人:除了6号以前,从1月29号开始一直到5号,每天我都被你叫去两次,而且你明确告诉我“你不能随便走,由我给你安排任务”。

被告人:1月28日你找我谈话,咱们谈了几次?

证人:两次。

被告人:你在谈话中,第一次谈了五十分钟,具体你给我说了什么?

证人:我再重复一遍。

被告人:你不要重复。

被告人:11·15开来杀人的事,你何时知道的?

证人:是11月14日谷开来说的。

被告人:开来在11·15以后给你说过什么话?11·15她杀人,开来是什么时间给你说的?


证人:11月14日中午。


被告人:11·15以后,市公安局有一个证明,有王璐的签字和手印,这是谁给开来的?是你给的?


证人:不是,我没给过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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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23:07:48 |只看该作者
被告人:市公安局交接是在几月几号?

证人:什么交接?

被告人:你和关某某交接工作?

证人:决定免职的第二天早晨。

被告人:几月几号?

证人:我不记得。

被告人:你知道你新的分工吗?

证人:知道。

被告人:你是否说过打黑有压力,你从警二十年身体也不好,想有机会调整一下,说过这话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说市委和市政府除了你有谁经常去3号楼吗?


证人:那我不清楚。我是经常去。

被告人:你说市委市政府除了你没别人?

证人:这是你说的,我没说。

被告人:不让你去3号楼是谁的意见,你清楚吗?

证人:不清楚。

被告人:你觉得我想逼你走的原因是什么,是想掩盖11·15案吗?

证人:对。

被告人:你是否知道我直接向你要过硬盘吗?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的笔录里说我跟你要过两次?

证人:你向我要过两次案子的硬盘。

被告人:你要求和我再谈一谈,为什么?

证人:我当时觉得你应该面对,特别是你的身份,你应该面对。我说书记今天你动怒,发了这么大火应该,为什么?如果我不和你说从组织上我有责任,从个人我以对你负责的角度上我也对不起你。

被告人:1月29日那天你刚才讲预想我要动怒,你有思想准备吗?

证人:没有思想准备。

被告人:你觉得你有能力负责在美国来保护瓜瓜,你有这个能力吗?

证人:让我保护瓜瓜,这句话你基本上每周都说,你说“我们家里就这么一个看起来比较出息像样的。”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发问。发问要具体、简明、突出。

辩护人:你刚才说开来有杀人嫌疑,你1月28日找薄熙来,是你正式地去反映开来杀人,还是想私下里去交换一下意见?

证人:两种因素都存在。

辩护人:你1月28日之前是不是见过大连实德的徐明?

证人:见过。

辩护人:是不是你把徐明叫到重庆去的?

证人:不是。

辩护人:你去薄熙来家里多吗?

证人:多,薄熙来给我说过我每天都要到他家站一脚。

辩护人:你2012年2月2号上午工作调整后到6号你到美领馆前,与关某某交接过工作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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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23:08:14 |只看该作者
证人:没有。

辩护人:2月4日薄召开工作会时,关某某作为新的公安局长,他没做过公安工作,你有没有给他交接过工作?

证人:这与本案无关。

审判长:证人退庭。请法警将证人带出法庭。

现在休庭。明天上午8点半继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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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23:10:23 |只看该作者
【2013年8月25日 庭审现场之一】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带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审判长:下面对昨天证人王立军发布的证人证言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发表质证意见。
  公诉人:公诉人认为王立军陈述的2012年1月28日晚,明确告诉薄熙来薄谷开来杀人,1月29日被薄熙来打骂,薄熙来明确表达了拒不接受薄谷开来杀人的态度,知道王智、王鹏飞被吴某某审查,及违法免去王立军公安局长职务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薄熙来滥用职权犯罪具有关联性,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质证意见发表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对证人证言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王立军作证过程中不断地明显撒谎,他的证言完全不足以采信,他的证言充满了欺骗,而且是信口开河。比如关于光盘的事情,他昨天讲的和他自己的笔录证词中就显然矛盾,他自己听力极佳,能够隔着一个房间关着门,在另一个房间里的事都他都能听到。他说的很多事情都是单证。他说我不是一耳光,而是一拳,而我没有练过拳术,而且也没有这么大的打击力。
  审判长:被告人的意思是昨天证人王立军发表的相关证言是不真实的?
  被告人:对,是不真实的。
  审判长:被告人的意见本庭已听清,庭后我们合议庭在综合评议相关证据的时候会予以充分的注意。
  被告人:行。法院已经认定他形成滥用职权罪和叛逃罪,特别是叛逃引起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昨天他狡辩他不是叛逃,而是正常的外交,有手续。
  审判长:对于已经经过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在法庭上不需要再讨论,这都是公之于众的判决。
  被告人:综上,此人品质极其恶劣,一是当场造谣,二是把水搅混,这种人作为重要证人进行举证,有失法律公信力。
  审判长:本庭提醒被告人,通知王立军到庭作证是根据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双方的申请作出的决定。
  被告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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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23:10:59 |只看该作者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证人王立军与被告人之间存在重大利益冲突,因为打过他耳光、免过他的职。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证言真实性和客观性值得怀疑。他一出庭就对被告人表现出极大敌意,说他不是证人,是被告人的被害人。辩护人认真听取了证人的回答,对照他以前的在侦查阶段作为证人的证言笔录,以及其他相关的证言,说谎的地方多。
  辩护人:他说了谷开来给他讲了杀人,他不相信谷开来杀人,所以他没有对谷开来杀人这个事儿进行立案侦查,同时他又坚持他给被告人汇报了,被告人却打了他耳光。一方面他说他自己不相信,同时又说你被告人在相信。他讲谷开来经常撒谎,动不动就说要干大事,她还经常报假案。1月28日晚上,王立军到底是去汇报?是向被告人去汇报还是另有目的另有动机?辩护人看来他不是汇报而是去要挟被告人,因为要说汇报,他不应该向被告人汇报。如果他深信谷开来杀人了,不要忘了被告人是谷开来的丈夫,是他的亲属,你知道一个犯罪嫌疑人杀人了,你居然向他的丈夫向他的妻子去汇报,这是违反相关的回避规则的,这是不可以的。他一方面讲这事他一直扛着,另一方面讲让他站着死他不能跪着死,是在表忠心,同时又告诉你这事儿很大,言外之意是要挟,根本不是汇报。因为他汇报挨了打,这根本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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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23:11:32 |只看该作者
【2013年8月25日 庭审现场之二】
  审判长:请公诉人就该项指控犯罪事实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继续向法庭出示证实被告人薄熙来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犯罪事实的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证言:
  1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人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王立军的证言,王立军证言证实以下3 个事实:( 1 ) 2012年1月28日晚上,告诉被告人薄熙来薄谷开来杀人之后,1月29日被薄熙来打骂,薄熙来表明严禁重新调查11-15 案件的态度。当日,王立军要求王智、王鹏飞等人重新整理11-15案件卷宗材料,安排人给薄熙来送去王智、王鹏飞、郭维国的辞职信。
  ( 2 )吴某某对以辞职信为名举报薄谷开来杀人的11-15 案件办案人王智、王鹏飞进行审查。
  ( 3 )自己被薄熙来违规免去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解释自己叛逃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的原因。
  2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郭维国的证言,证实:按照王立军的要求,主持11-15 案件的现场勘查。1月29日薄熙来斥责、打骂王立军,表明严禁重新调查"11-15案件"的态度。当日,王立军要求重新整理11-15案件相关材料、物证。
  3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吴某某的证言,证实以下4个事实:
  ( 1 ) 2012年1月29日上午薄熙来斥责、打骂王立军,表明严禁重新调查"11-15案件"态度。
  ( 2 ) 1月29日晚上,去薄熙来家送王智、王鹏飞等人的辞职信,告诉薄熙来、薄谷开来,王智、王鹏飞的辞职信就是举报薄谷开来杀人的举报信。自己作为办公厅主任无权对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进行谈话、审查,但按照薄熙来要求审查了王智、王鹏飞,并将审查结果向薄熙来汇报。
  ( 3 ) 2012年1月30日就听薄谷开来说要免去王立军公安局长职务,1月31日,薄熙来让他重新制作调整王立军副市长分工表。
  ( 4 )薄谷开来参与了2012年2月7日凌晨对王立军出走事件的研究,会后薄谷开来与大坪医院领导协调出具王立军虚假诊断让明并交其具体办理。
  4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的证言,证实以下4 个事实:
  ( 1 )薄熙来告知薄谷开来王立军说她杀人后,薄谷开来告诉薄熙来王立军在诬陷。2012年1月29日中午,薄熙来告诉薄谷开来,自己打了王立军一个耳光,说是他这辈子第一次打人。后来,吴某某也告诉自己,薄熙来让吴某某和郭维国在场,大骂王立军,对王立军说,你告吧,你去告吧,怎么不连我也告啊,越说越急,扇了王立军一个耳光,王立军嘴角被打出了血,薄熙来还气得摔了杯子。
  ( 2 ) 2012年l月29日,吴某某向她和薄熙来汇报王鹏飞、王智的辞职信就是举报她杀人的举报信。她当即提出由吴某某"查查王鹏飞、王智",薄熙来表示同意。2012年2月2日、2月15日她两次书面要求关某某以诬告陷害罪审查王鹏飞。2月15日再次找了关某某之后,王鹏飞被以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侦查。
  ( 3 ) 2月7日凌晨王某汇报王立军事件,参与听取汇报,提出可以说是王立军精神健康方面的原因导致他出走,并提出让大坪医院出具王立军诊断证明,薄熙来未要求其回避。薄熙来同意她的想法。当天中午,薄谷开来找来朱某某、蒋某某、吴某某,由医院出具王立军存在严重抑郁状态的诊断证明。
  5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重庆新桥医院眼科主任孙某某、重庆新桥医院耳鼻喉科主任杨某的证言,均证实:2012年1月29日下午,二人到王立军办公室对王立军进行诊治,王立军自述上午在处理事情过程中与人发生摩擦,左耳部受到外力击打,有耳鸣、耳痛症状。杨某为王立军检查后诊断结论为针尖状鼓膜穿孔。
  6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某某、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副政委李某某、王立军秘书罗某、薄熙来秘书车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按照王立军的要求,安排李某某给吴某某送王智、王鹏飞、郭维国辞职信。李某某按照王某某的要求,将王智交给自己的三封辞职信交给罗某。罗某按照吴某某的要求,将辞职信交给车某,车某交给吴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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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23:11:56 |只看该作者
7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沙平坝区分局常务副局长王智证言,证实薄熙来打了王立军之后,按照王立军的要求与王鹏飞一起写辞职报告,重新整理11-15案件卷宗和证据。王立军被免职后,吴某某找他和王鹏飞谈话,吴某某没有权利找他和王鹏飞谈话,但迫于压力,他写了一份与事实相反的情况报告,给薄谷开来写了悔过书。
  8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局长王鹏飞证言,证实:按照王立军的要求写辞职信举报薄谷开来杀人,重新整理11-15案件卷宗和证据。吴某某找他谈话,对他进行审查。他未按照吴某某的要求写悔过书。后被禁闭7天。解除禁闭后,又被看护至3月28日的事实。
  9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关某某的证言,证实以下4个事实:
  ( 1 ) 2012年2月2日参与吴某某对王智王鹏飞的谈话、审查;
  ( 2 ) 2012年2月15日,按照薄熙来的要求,对王鹏飞进行审查,并对王鹏飞刑事立案;
  ( 3 ) 2012年2月17日,经薄熙来的提议和批准,王鹏飞被取消渝北区副区长候选人资格;
  ( 4 ) 2月1日晚知道自己任公安局党委书记。任职之后,薄熙来没有安排对11-15案件进行复查,谈到的就是王鹏飞、王智等人的诬告陷害。
  10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某某,证实听关某某说是薄熙来要求查办王鹏飞,以及王鹏飞被审查的经过。
  11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王某某、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督察总队一支队副支队长吴某某、时任市公安局督察总队六支队干警王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与关某某、王某某商量确定由渝中区分局对王鹏飞以涉嫌诬告陷害立案后安排吴某某、王某某等人对王鹏飞进行审查的事实。王某某还证实,对王鹏飞以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之后,将立案通知书送达薄谷开来.把王鹏飞写的检讨书交给吴某某。
  12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陈某某,2013年8月6日在审查起诉阶段证言,证实以下2个事实:
  ( 1 )薄熙来明知任免公安局长需事先征得公安部同意。在免去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过程中,自己又多次提醒薄熙来必须报公安部,走完程序,才能提交常委会研究。但是薄熙来坚持不报告公安部,先研究任免。常委会后,薄熙来要求第二天到公安局宣布市委的任免决定。在陈某某再次提醒薄熙来没有经公安部同意,市委就不能出正式任免文件的情况下,薄熙来仍要求第二天宣布市委决定。
    ( 2 ) 2012年2月17日,薄熙来电话通知陈某某,王鹏飞涉嫌违法违纪,公安局对他立案了,要查他,不能再提名作为副区长人选。当日,按照薄熙来的提议和批准,王鹏飞被取消渝北区副区长候选人资格。
  13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杜某某、重庆市渝北区委书记周某证言,证实取消王鹏飞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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