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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投资环境,合肥有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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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13:32: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昨天,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修订草案)》,并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定禁止频繁检查企业,对企业检查每年不超一次。禁止向企业借款借物推销商品。

对企业检查每年不超一次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事先拟定检查计划,并在实施检查三十日前报同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备案。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检查批准制度,实施检查时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除国家、省统一部署,查处涉及违法案件,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外,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一般一年不得超过一次,上下级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不得重复检查。

行政机关应建岗位责任制

在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方面,明确规定,行政审批机关,对由一个部门审批的项目,除需现场勘查、专家论证、上报省和国家等特殊事项外,一般应当立即办;对有两个部门以上审批的项目,实行联合办理,由牵头单位负责,实行参与单位缺席、超时、不作为默认制。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两次办结制等工作制度;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的行政机关,实行首席代表制,使用审批专用章。

禁止向企业借款借物

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修订草案》明确提出,行政机关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确因本市政策调整给投资者或者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在原《条例》规定基础上,还重点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扰投资者和企业正常运转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其中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或未经市政府批准,禁止对企业进行考核、评比、评优和制定培训等活动。同时,还特别指出,禁止向企业借款、借物、推销商品等,并要求其接受指定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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